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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6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某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81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