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魏峰与彭学翔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峰,彭学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魏峰,被执行人:彭学翔,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09)南民初字第202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魏峰与被执行人彭学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2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仍不能自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评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将被执行人彭学翔名下的位于连云区墟沟镇中华路与院前路交界外海景大厦主楼东单元1002室房地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魏峰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