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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