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功艾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15号起诉人周功艾。2015年9月9日,本院收到周功艾诉秭归县人民政府、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周功艾诉称,秭归县人民政府、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二被告法外用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求法院判令:1、法院监督被告依法行政,撤销(2002)17号《房地产交易请示文件》,撤销《房地产安置契约》和《房地产买卖契约》;2、确认被告颁发的郭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效;3、秭归县人民政府承担指导伪造虚假材料登记的责任,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承担错误登记的主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1、秭归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与起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秭归县供销合作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秭归县支行2002年9月25日的请示,只涉及减免房地产交易过户税费;《房地产安置契约》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属于民事合同,起诉人起诉请求撤销上述契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房权证郭家坝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系秭归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起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其无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因此,起诉人周功艾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功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江鄂代理审判员 陈 震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