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立青与北京渝乡妹子餐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青,北京渝乡妹子餐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青,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渝乡妹子餐厅,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村韩家川路121号。经营者:谭德毅,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上诉人张立青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立青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渝乡妹子餐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立青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立青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北京渝乡妹子餐厅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立青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张立青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张立青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