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自英与刘晓州、刘方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英,刘晓州,刘方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刘自英,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戚建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州,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方涛,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王焕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善军、陈莉,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英与被告刘晓州、刘方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9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英撤回对被告刘晓州、刘方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刘自英负担。审 判 长 段欣欣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雨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