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淄博天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包头市钢兴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天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新星冶金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768号原告:淄博天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经济开发区。被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新星冶金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吴家圪旦。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天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新星冶金原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天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3.00元,财产保全费480.00元,合计943.00元,由原告淄博天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