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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立中与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何钟钢等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中,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何钟钢,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96-1号原告:杨立中,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5456664-7。法定代表人:王元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力,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钟钢,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海,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立中与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何钟钢、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