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立中与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何钟钢等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中,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何钟钢,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296-1号原告:杨立中,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5456664-7。法定代表人:王元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力,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钟钢,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海,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立中与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何钟钢、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