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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文黎与黄之平、陈发蓉、罗永辉、黄英刑附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黎,黄之平,陈发蓉,罗永辉,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文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之平,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发蓉,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永辉,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英,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罗永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2314512101****的存款205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黄之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2314512101****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