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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长征与王富兴养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征,王富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827号原告:王长征,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富兴,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征与被告王富兴养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征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