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兰中仓与高平、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中仓,高平,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兰中仓,男,生于1959年8月15日。被执行人高平,男,生于1960年3月23日。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军林,任公司经理。兰中仓与高平、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高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兰中仓工程款人民币14621.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由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高平、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兰中仓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兰中仓与被执行人高平、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自愿达成了由被执行人高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兰中仓案件款人民币14621.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兰中仓自愿放弃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