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鲜怀福申请执行张昌明、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鲜怀福被执行人张昌明被执行人余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有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昌明、余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昌明、余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5365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