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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阳荣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荣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828号原告:沈阳荣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源,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姚俊英,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X街XX号。被告: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陶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荣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姚俊英所有的位于沈阳市XXX新宁街XX-X号X号房屋(建筑面积75.69平方米)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姚俊英所有的位于沈阳市XXX街XXX号X-X-X号房屋(建筑面积75.69平方米),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二、冻结被告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帐户存款200000元;三、如被告帐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唐 佳人民陪审员  范伟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宫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