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与崔殿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崔殿林,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崔殿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法定代表人:刘宝良,职务:队长。被告:崔殿林,男,汉族,72岁,现住山东威海,原二分厂纸箱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币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与被告崔殿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中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撤回对被告崔殿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果园一队东担。审判员 孙伯函-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