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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韩一×与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一×,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565号原告韩一×(曾用名韩俊杰)。委托代理人韩文清(系原告之父),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大港分库职工。被告万××,大港胜利超市收银员。原告韩一×与被告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俊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文清,被告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一×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韩二×。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母亲照顾抚养,原、被告及婚生子韩二×均和原告父母共同居住于天津市大港区迎宾街曙光里35-1-502号。婚后原、被告因家庭消费经常争吵,争吵时被告对原告的母亲大打出手。而且被告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严重威胁原告及孩子的健康。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韩二×(××××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后共同财产(汽车一辆,价值20000元)依法分割。被告万××辩称,被告怀孕后发现被感染上了梅毒病菌并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遭到婆婆恶语中伤和极端的怀疑,并多次强行威逼被告堕胎,为查明事实真相,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韩二×,6月18日,原告做了亲子鉴定。被告认为原告母亲的极端怀疑是造成原、被告不和睦的源头,也是婆媳之间经常发生争吵的根本原因,同时造成被告精神恍惚、失眠等症状,给被告和娘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请求彻查原告传染被告性传染病的事实;判令婚生子韩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承担共同债务8000元,并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2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韩二×。原、被告婚前感情薄弱,被告怀孕三个月后发现携带梅毒病菌,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至今已经分居两年。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奇瑞风云“津N×××××”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现由原告使用,原告承诺如孩子判随其生活,同意将车辆给付被告,并放弃主张车辆折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向被告的母亲借款10000元,尚欠8000元未偿还。另查,原告月收入1900元;被告月收入166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享有离婚自由的法律权利。本案中,虽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认可双方婚前感情薄弱,被告怀孕三个月后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至今已经分居两年的事实,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本院认定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韩二×年幼,且随原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经形成一定的生活习惯,适应了目前的成长环境,故随原告继续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由于原、被告均认可尚欠被告母亲借款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分担。被告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奇瑞风云“津NRY8**”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原告处自行取走;共同债务8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000元;三、婚生子韩瑞轩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韩瑞轩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可探视韩瑞轩四次;四、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昆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