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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紫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丰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贵06-320**自卸货车沿209省道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猴场镇往水塘镇方向行驶,行至209省道272KM+300M转弯处时,张某某刹车避让对向驶来的一辆小轿车,避让过程中该自卸货车打滑横于马路上,车头碰撞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伍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伍某某当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右颈部广泛性裂伤,气管破裂阻塞窒息死亡。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撞伤被害人伍某某后,因怕被死者家属殴打而弃车往附近山上跑,次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猴场派出所投案。同时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8000元(已兑现),并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同年9月6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父亲伍洪全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售车协议、被告人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张某甲、张某、伍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情节:从重处罚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量刑情节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违规超车,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后被害人家属亦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因害怕被被害人家属打才离开现场,其于次日7时到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猴场派出所投案。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其余量刑情节建议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处以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