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296号原告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海宪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政,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鑫瑞特电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保全费1914元,由原告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玉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晓莉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