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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建丽、赵章伟与赵章伟、葛素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丽,赵章伟,葛素林,赵章武,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675号原告郑建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XX,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章伟。被告葛素林。被告赵章武。被告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丽与被告赵章伟、葛素林、赵章武、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章伟、葛素林、赵章武、陈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郑建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9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建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薛之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