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建丽、赵章伟与赵章伟、葛素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丽,赵章伟,葛素林,赵章武,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675号原告郑建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XX,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章伟。被告葛素林。被告赵章武。被告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丽与被告赵章伟、葛素林、赵章武、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章伟、葛素林、赵章武、陈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郑建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9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建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薛之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