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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盛桂平与甘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桂平,甘森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盛桂平。被告:甘森杰。原告盛桂平诉被告甘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周丹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