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盛桂平与甘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桂平,甘森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盛桂平。被告:甘森杰。原告盛桂平诉被告甘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周丹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