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蓉春与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蓉春,丁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828号原告沈蓉春,女,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丁红梅,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蓉春与被告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蓉春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蓉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