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杨靖云与李洪顺、汪文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靖云,李洪顺,汪文节,李宏忠,余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144号申请执行人:杨靖云,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李洪顺,男,1966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汪文节,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李宏忠,男,1968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桃园。被执行人:余万春,男,1960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关于申请人杨靖云与被执行人李洪顺、汪文节、李宏忠、余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宏忠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桃园小区A7号楼502室房产。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