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沈银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杭琦,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剑,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暂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委托代理人刘临庆,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小龙,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远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被告李某某经常居住地在景泰县一条山镇。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为兰州市红古区新村xx号x层x号。但自2014年2月至今,被告李某某在景泰县天工安装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居住在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至今已连续居住满一年,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文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