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莫国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红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国红,男,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1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国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泳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间,被告人莫国红在坡头区龙头镇莫村海堤边捡到一支猎枪,后将该支枪藏匿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莫村西头片264号住房内。2015年7月1日,莫某向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官渡派出所举报称,其在莫国红的上述住房内发现莫国红非法持有的一支枪形物体。次日,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民警根据莫某的举报,依法对被告人莫国红的上述住房进行检查,在该房内当场查获被告人莫国红非法持有的一支枪形物体,并依法扣押。后被告人莫国红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供认不讳。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一件枪形物体是自制仿12号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另查明,被告人莫国红因吸毒于2015年4月24日被送至湛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同年7月6日在湛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莫国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国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莫某的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缴获的枪支拍照、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图、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痕)字(2015)192号枪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莫国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国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仿12号猎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国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国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国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亦认为适当,予以采纳。本案中扣押的被告人莫国红持有的自制仿12号猎枪属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国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二、本案中扣押的自制仿12号猎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