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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5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青岛艾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市胶州新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艾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胶州新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城乡建设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406号原告青岛艾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冷家村。法定代表人贾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延平,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燕,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市胶州新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逄京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61号。法定代表人汤德华,该单位局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宝绪,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迪,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艾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胶州新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艾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牟阿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振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