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谢尚毅与沈春娥、刘纪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尚毅,沈春娥,刘纪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982-1号申请执行人谢尚毅。被执行人沈春娥。被执行人刘纪子。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温苍执民字第9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沈春娥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温苍执民字第982号执行裁定书所作出的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沈春娥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