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守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守廉,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守廉。委托代理人:楼其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委托代理人:王英豪。再审申请人吴守廉与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守廉申请再审称:义乌市工商局提供的义乌市夏演墙地砖厂变更为义乌市墙地砖厂的变更登记资料中的股东协议系伪造。义乌市墙地砖厂与吴守廉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义乌市夏演乡人民政府是义乌市墙地砖厂的发起人或牵头人,义乌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作为原义乌市夏演乡人民政府继受者应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吴守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提交意见称:义乌市夏演墙地砖厂变更为义乌市墙地砖厂的变更登记资料是从义乌市工商局登记系统里面拉出来的,并非城西街道现在所造,不存在伪造的情况。义乌市墙地砖厂是乡办企业,为独立法人,原义乌市夏演乡人民政府只是股东之一。城西街道办事处与吴守廉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义乌市墙地砖厂已于1997年9月30日被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吊销并注销,因此,只有所有股东对企业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才能对相关债务予以清偿。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吴守廉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吴守廉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收款凭证系义乌市墙地砖厂向其出具的,原义乌市夏演乡人民政府是义乌市墙地砖厂股东之一。原审判决驳回吴守廉对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的诉请,并告知通过清算途径来实现权益,于法有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吴守廉也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守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亮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