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197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邓伟权、邓俊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权,邓俊彬,吴启强,岑贤安,邓雪兴,汤沛德,邓满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197号-1号申请执行人邓伟权,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邓俊彬,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吴启强,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岑贤安,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邓雪兴,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汤沛德,男,汉族,住佛山市,被执行人邓满基,男,汉族,住佛山市,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邓满基所有的位于桂城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