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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