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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邓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97号原告邓某,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2935。被告孔某,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7029。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其与被告孔某达成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其和被告孔某达成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文坚生审 判 员  仇炳华人民陪审员  黎惠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思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