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邓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97号原告邓某,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2935。被告孔某,女,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7029。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其与被告孔某达成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其和被告孔某达成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文坚生审 判 员 仇炳华人民陪审员 黎惠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思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