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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辉与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郯城京鲁苗圃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郯城京鲁苗圃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张辉,农民。被告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法定代表人黄立群,村主任。被告郯城京鲁苗圃场,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310国道南武河东500米。负责人徐勤法,场长。委托代理人冯均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郯城京鲁苗圃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