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辉与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郯城京鲁苗圃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郯城京鲁苗圃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张辉,农民。被告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法定代表人黄立群,村主任。被告郯城京鲁苗圃场,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310国道南武河东500米。负责人徐勤法,场长。委托代理人冯均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民委员会、郯城京鲁苗圃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