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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有洪与许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洪,许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693号原告:陈有洪,男,住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亚琼,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秀君,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林,男,住四川省夹江县龙沱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洪诉被告许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陈有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元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