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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曹慧敏与窦文秋、梁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慧敏,窦文秋,梁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曹慧敏。被告:窦文秋。被告:梁守义,系窦文秋之夫。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慧敏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西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