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曹慧敏与窦文秋、梁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慧敏,窦文秋,梁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曹慧敏。被告:窦文秋。被告:梁守义,系窦文秋之夫。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慧敏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西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