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高伟与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高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庭长 副庭长合议庭校对准予撤诉。安林锋2015915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成员)三校(合议庭成员)四校(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521号中恒地产。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骏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高伟。委托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高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7元,由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余小乔代理审判员黄浩代理审判员安林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吴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