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书哲与张厚增、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哲,张厚增,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黄嗣贵,吴士昌,于明如,韩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645号原告刘书哲。被告张厚增。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北。法定代表人王朝信,董事长。被告黄嗣贵。被告吴士昌。被告于明如。被告韩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哲与被告张厚增、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黄嗣贵、吴士昌、于明如、韩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6元减半收取56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