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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刑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银刑终字第211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宁夏中宁县人,无业。2014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西夏区分局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正忠,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正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战友马某一起到宁夏问鼎源商贸有限公司,由刘某某作担保,以马某名义向该公司租赁车牌号为宁AJJ7**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该车一直由刘某某使用。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街某酒店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将该车以10万元钱转卖给郑某某。因刘某某长期拖欠租金,宁夏问鼎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从郑某某处将该车收回。破案后,被告人刘某某的近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借款合同、汽车租赁合同;户籍信息;二手车交易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判认为,被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上诉人刘某某的量刑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申请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刘某某缓刑。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其与郑某某之间系抵押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且所得价款的10万元中1万元为利息的辩解理由,经查,有被害人的陈述、上诉人的供述及二手车买卖交易协议,均能够证实上诉人刘某某以十万元将该车卖给被害人郑某某,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有认罪、退赔等量刑情节,可以适用缓刑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上诉人认罪、退赔情节的前提下,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并无不当,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 锦审 判 员  黄 琼代理审判员  梅佩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海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