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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金关荣与倪福林、华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关荣,倪福林,华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177号申请执行人金关荣。委托代理人郝瑞强、秦琪,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福林。被执行人华淑英。申请执行人金关荣与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倪福林、华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金关荣借款75万元及相应利息。倪福林、华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金关荣律师费45300元。案件受理费11752元,减半收取5876元,由倪福林、华淑英负担。经金关荣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名下没有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倪福林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云林北区162-402号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7月2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三年,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执行人金关荣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故不宜处置。华淑英名下无房产登记。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没有缴纳登记。本院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云林社区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系失地农民,现无其他收入来源。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7953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353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金关荣通报后,金关荣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关荣亦不能提供倪福林、华淑英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关荣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倪福林、华淑英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华 伟执行员  谢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