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继雷与杨俊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7号原告吕继雷,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杨俊书,男,1962年8月1日出生,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继雷与被告杨俊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继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继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继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吕继雷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判员荣晓雪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