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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丽娟与被执行人张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530-1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内退职工,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张晓伟,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杨丽娟与被执行人张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执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晓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晓伟在银行存款4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