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40号原告龙某某,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方某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敖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