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袁浩聪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浩聪,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浩聪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浩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袁浩聪在清远市清城区花厅市场附近,先后两次将共计20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棚,收取毒资800元;将25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源,收取毒资900元。2015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浩聪抓获,并在其位于清城区花厅一街13座4楼的出租屋内起获32.2克氯胺酮、一支自制仿64式手枪等物品。经鉴定,所起获的自制仿64式手枪能以火药燃烧产生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可以击发。上述犯罪事实,有起获的毒品、手枪、手枪弹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钟某源、罗某棚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浩聪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袁浩聪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罗某棚尚有部分毒资未收取。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浩聪向多人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浩聪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浩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浩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袁浩聪提出的辩护意见,因毒资是否已全部收取并非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情节,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浩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浩聪的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华为手机一台(已坏),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韦伟强审 判 员 廖华军人民陪审员 陈颖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斯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