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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生业与四十九、多杰旦主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业,四十九,多杰旦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729号原告李生业,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农民。被告四十九,男,藏族,生于1976年11月,农民。被告多杰旦主,男,藏族,生于1981年12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业与被告四十九、多杰旦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生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