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李某,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福明,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苏某,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喻承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唐培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