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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李某,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福明,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苏某,中建三局二公司安装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喻承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唐培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