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辛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管辖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辛,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陈辛,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莲芳、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开运,执行董事。被告:胡国开,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辛与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住所地应是指主要办事和经营机构所在地,而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蓝鲸国际大厦26层,应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注册登记地虽为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但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路交口金色地带4栋26层,属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安徽省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春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