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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陈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陈志刚。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陈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青县人民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