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陈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陈志刚。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陈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青县人民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