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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杨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宝安大厦*****室。被执行人杨智强,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龙寺村。王晓东申请执行杨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杨智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元、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杨智强将该案案件款5000元、执行费50元缴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王晓东将案件款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