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海南嘉泰行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海华投资有限公司、陈永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嘉泰行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华投资有限公司,陈永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海南嘉泰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美庭。委托代理人李君。委托代理人蒙海强。被告江西海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忠。被告陈永斌。上列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筱青。上列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青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嘉泰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华投资有限公司、陈永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嘉泰行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嘉泰行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海华投资有限公司、陈永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嘉泰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9856.31元,减半收取后由海南嘉泰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4928.155元。?a6iyrcbgxvgriev8jm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王芸芸审 判 员 吴素琼代理审判员 徐正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天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