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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二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与吕富敏、林金华、吕富强、荐国玲、董洪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吕富敏,林金华,吕富强,荐国玲,董洪霞,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24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负责人田运重,系行长。被告吕富敏,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林金华,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吕富敏之妻)被告吕富强,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荐国玲,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吕富强之妻)被告董洪霞,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宋艳,女,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董洪霞女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诉被告吕富敏、林金华、吕富强、荐国玲、董洪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1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15万元(其中一二被告5万元,三四被告5万元,五六被告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一、二、三、四、五、六被告于2009年12月21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自愿建立联保小组,承诺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09年12月21日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而一、二、三、四被告在得到借款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至今一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67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具体利息罚息金额以实际归还日我行信贷系统为准),至今三、四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3054元及利息罚息,(具体利息罚息金额以实际归还日我行信贷系统为准)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672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2、三、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054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3、五、六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六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六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用14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黄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