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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明均、张佩忠与张佩忠、张培虎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均,张佩忠,张培虎,张培成,张培红,张佩取,张芳,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林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54号原告:张明均。被告:张佩忠。系原告二儿子。被告:张培虎。系原告三儿子。被告:张培成。系原告四儿子。被告:张培红。系原告二女儿。被告:张佩取。系原告五儿子。被告:张芳,系原告小女儿。第三人: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家乐,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均诉被告张佩忠、张培虎、张培成、张培红、张佩取、张芳、第三人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林庄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诊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理顺法律关系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6.5元,由原告张明均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