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居民。因吸毒,于2015年5月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国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为筹集毒资,窜到灵山县灵城镇宝石大道祥祺窗帘店旁的楼梯口处,使用螺丝刀等工具盗走被害人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20元的银白色北京铃木王牌电动车。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邓某将该车非法占有并予使用。2015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灵山县灵城镇梓崇村委会九队将涉嫌吸毒的邓某抓获,当场查扣其驾驶的一辆银白色北京铃木王牌嫌疑电动车,并从其身上搜获螺丝刀、钳子等工具。经公安机关盘查,被告人邓某如实交代其盗窃电动车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月19日,被告人邓某被刑事拘留。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被盗电动车返还给被害人袁某。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因吸毒,于2015年5月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收款收据、扣押、发还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灵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邓某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邓某为吸毒而盗窃,应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至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刘茂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