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妙根与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妙根,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周妙根。委托代理人:陈乐娇。被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委托代理人:周忠伟、郑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妙根诉被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妙根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妙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妙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妙根负担。审判员 楼德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秋霞 微信公众号“”